永康欢迎来到永康信义居!

@永康人 “新规”来了,下月实施!事关商品房委托销售

更新时间:2020-11-06 08:53:53

1782

来源:永康发布

不得收取“服务费”“咨询费”等价外费用、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、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……小布11月4日从市建设局获悉,根据省建设厅通知精神,从12月1日起,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,以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合法权益。

1.jpg

近年来,随着房地产市场分工细化,越来越多的商品房由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代理销售。代理销售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营销能力,加速资金回笼,也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风险,受到开发商的普遍认同和青睐。 

 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,行业门槛较低,我省一些地方在委托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诱导、欺骗或强迫购房者交纳“团购费”“入会费”“诚意金”“服务费”等不良行为,损害群众利益,扰乱市场秩序,亟待加以规范。

开发企业:亮明代理销售信息

       新楼盘开盘,房子到底是开发商自己销售的,还是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,相关信息必须让购房者明明白白。

  通知要求,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、承销机构名称、承销机构营业执照、备案证明文件、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、单位、照片等内容。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。

  根据规定,楼盘项目实行委托销售的,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,开发企业就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信息及委托事项。委托合同中,应明确“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”等内容。由承销机构促成成交的,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填写承销机构的详细信息。

2.jpg

 销售收取的定金、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,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、购房款。

承销机构:诚信经营不得炒作

       为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,通知明确承销机构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,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,代销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。

  房地产主管部门强调,代理销售商品房时,承销机构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,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价外费用。

  代理销售价格应与该项目申报的“一房一价”一致,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,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、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,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“售后包租”等商业宣传,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,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。

  此外,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,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。

3.png

监管部门:专项整治规范市场

根据全省统一部署,今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将开展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专项检查,对可能存在的行业乱象坚决治理和整顿,净化市场环境,回应群众诉求。

  同时,我市将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,定期开展“双随机”检查,加强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监管力度,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、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,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,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。

  据悉,结合此次专项检查,还将建立健全失信“黑名单”制度,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,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(机构)及人员情况录入信用信息库,建立起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的联合惩戒机制。

4.jpg

小布深一度

 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,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,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近日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》。

  该《通知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,具体内容小布带你了解


热门专题
热门楼盘
广告